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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診所容留密醫遭搜索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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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17: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牙醫診所容留密醫遭搜索法辦
【港都新聞訊】橋頭地檢署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仁武區大○牙醫診所容留密醫看診,嗣於本(3)月15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及高雄市調查處,並會同衛生局、衛福部健保署高屏業務組共同前往賴姓醫師所開的牙醫診所及王姓密醫的住處執行搜索,於診所現場發現王姓密醫正替病患執行口腔內醫療行為,現場查扣182萬餘元及約診紀錄、病歷等相關證物。

    經查賴姓醫師所開的牙醫診所疑似有密醫看診之情事,衛生局協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岡山站派員進入診所秘密蒐證並確認有密醫在該診所看診,該名中年男子戴口罩著白袍,為病患診療牙齒,經核對並非該診所賴姓負責醫師,亦非林姓支援醫師,因此全案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賴姓診所負責醫師明知王姓男子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仍僱用他到診所為病患診療牙齒,並自102年起,由賴姓負責醫師與衛生局簽訂老人假牙合約院所,該診所102年至106年申請裝置假牙83案共計3,175,000元整,依據合約規定如有違法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衛生局得終止契約,其相關申報費用不予給付,且於隔年不得再簽約,後續將依法追討相關經費。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第28-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衛生局呼籲醫療(事)機構切勿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資格人員執行醫療相關業務,以免觸法。另提醒就醫民眾注意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是否有衛生機關核發之開、執業執照,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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