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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從官員霸凌案-看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從官員霸凌案-看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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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8: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港都新聞部 于 2024-12-13 21:24 编辑

《專欄》
從官員霸凌案-看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從官員霸凌案-看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
政府應立法應建構保障公務員避免上官之霸凌致國家形象受損
部屬罪,政府應立法應建構保障公務員避免上官之霸凌致國家形象受損
【動態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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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記者/潘建華】近期政府某部會官員,因長期欺壓部屬致該部吳員輕生憾事發生,事件中該上級單位明知該單位有霸凌事件,而包庇、縱容或不為查察者,致使社會譁然一時,此事件案發至近期該官員因諸多案件收押,實乃政府未落實保障人權,依法行政與建構完整的行政制度,以法律保障人權之過失也,而國軍在人權保障下,在陸海空軍刑法下,則定有相關法律與刑責以避免上官擅權欺凌部屬造成憾事發生與避免官官相護之行為,制定陸海空刑法第 44 條以避免長官凌虐部屬者之處分與刑責,然政府行政部門卻未能預防凌虐與霸凌制訂相關法律與刑責,此時應適時制訂相關法律以嚇止行政公務體系,在權力與責任下,做出凌虐或言語羞辱部屬之行為,此乃民主法治應有之責任,以避免事件重演造成政府形象受損,以保障公務人員在法律與行為受到尊重。

    政府應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之44條-45條研擬制定相關刑法以維護人權與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就下列條例供行政立法機關參考之。

第44條各項之規定
1、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4、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5、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1、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此制訂以保障人權增加公務機關紀律與責任,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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