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港都執行長 于 2024-9-6 04:56 编辑
台灣創意經濟產業發展協進會與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 共同籌組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婦女地位委員會第68屆年會週邊平行會議
【動態圖組】 【記者/林逸忻/台北報導】我國重要政策施行CEDAW 積極落實婦女權益保障為尊重、保護及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人類各項基本權利,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該公約於1981年正式生效,內容闡明不論性別均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實質之性別平等。此一公約有「婦女人權法典」之稱,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性別人權標準,並落實性別平等,台灣於2007年簽署CEDAW,且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
二、CEDAW的核心概念
含30條條文及一般性建議
■ 第1-5條:總論歧視之定義與國家應負之責任。
■ 第6-16條:闡述女性在各個領域應享之權利,包括參政、國際參與、國籍、教育、就業、健康、經濟、社會福利、農村婦女、法律及婚姻。
■ 第17-30條:明訂國家報告提交、審查過程及CEDAW委員會組成與功能。
■ 一般性建議:包括對特定條文的解釋及CEDAW委員審查締約國報告時觀察到的問題,可擴大公約範圍,使CEDAW內涵與時俱進。目前已頒訂37個一般性建議。
CEDAW是目前我國執行最多次國際審查的公約,自簽署CEDAW並實施《CEDAW施行法》以來,即以聯合國CEDAW標準,積極貫徹性別平權即人權理念,要求政府各機關積極辦理教育宣導、檢討及修正法規,以促進我國婦女權利及性別人權實質平等。未來,我國將持續落實CEDAW,推動相關政策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保障婦女權益,建立性別平等的幸福社會。
|